证明“海洋塑料”,需要遵循哪些标准?

日期:2024-01-26 阅读量:
  如何证明“海洋塑料”是海洋塑料,而不是去海上转了一圈的工业下脚料?要解决这一问题,关键在于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。
 
  为此,中国合成树脂协会提出《塑料回收再生及塑料产品中再生塑料含量的可追溯性要求第 2 部分:海洋、内水塑料》,现面向全行业征求意见,推动建立适合国内海洋、内水塑料回收再生行业实际的追溯体系。
 
  一:标准的特点
 
  1、充分结合我国水域特点
 
  《“十四五”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》中部署了江河湖海等重点区域的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工作,开展江河、湖泊、水库管理范围内塑料垃圾专项清理,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。
  我国幅员辽阔,除了拥有广阔的沿海领域外,还拥有丰富的内水资源,众多作业活动都在内水领域开展。
  本标准充分结合我国水域特点,既将海洋塑料纳入其中,又将内水塑料考虑在内,具有更广泛更深层次的意义。
 
  2、赋予海洋、内水塑料真正的环保价值
 
  国际上一些海洋塑料的定义,只是按海岸线的距离来划分,比如:50公里范围内的陆上没有正式塑料回收体系覆盖的塑料垃圾,都可申请OBP趋海塑料认证。
  按照上述定义,我国大多数的沿海城市和产业聚集区,都会符合定义要求。因此就可能会出现大量普通城市废塑料被定义成“海洋塑料”,这些并非真正符合广大消费者“想象”中的涉海涉水塑料的产品,会对真正从事海洋塑料回收再生的生产企业、应用品牌以及海洋塑料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市场冲击和困扰。
  本标准依据我国海洋、内水塑料行业的实际回收来源和现状调研,对海洋、内海塑料进行划分,直接赋予相关活动后产生废塑料的经济价值,提高涉海涉水活动经营者和参与者的回收意愿。
 
  3、与国际上OBP定义的区别
  国际上的OBP海洋塑料定义,以距离划分认定,更适用于一些拥有发达回收体系的国家,而我国的环卫系统和回收系统非常严密,所以OBP对指导我国海洋塑料的定义,缺少了意义。我国必须建设适合自己特色的涉水塑料体系,不生搬硬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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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标准从回收来源划分和鉴别,鼓励涉水作业活动后及时就地回收,并对原材料来源属性和具体回收方位进行初始来源追溯,真实准确记录管理,更准确直接的追溯到源头来源,明确产生海洋、内水塑料的责任主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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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、体现追溯的基础逻辑和理论模型
 
  适合的监管链模型包括来源保留模型、分离模型和受控混合模型。对于回收商、生产企业和监督机构,根据产品特性、声明内容等进行监管链模型的选用和系统设计,规定了不同环节的要求标准。
 
  回收商:选用“来源保留模型”进行监管链追溯,确保来源是海洋、内水。
 
  生产企业:选用“分离模型”进行监管链追溯,强调“消费后”特性。
 
  使用企业:选用“受控混合模型”进行监管链追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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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:标准介绍
 
  该标准是《塑料回收再生及塑料产品中再生塑料含量的可追溯性要求》的第1部分。可追溯性要求系列文件拟由以下2部分构成:
——第1部分:消费后再生塑料(发布中)
——第2部分:海洋、内水塑料
  该标准规定了在塑料物理回收再生过程中对来自海洋、内水塑料的来源管理、生产、标识和销售的监管链追溯要求,以及使用海洋、内水塑料进行改性塑料、塑料制品和纤维产品生产、标识和销售的监管链及再生塑料含量的追溯要求。
 
  三:标准的内容
 
  1 范围
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
  3 术语和定义
  4 海洋、内水塑料回收来源划分
  5 海洋、内水塑料监管链模型选用要求
  6 海洋、内水塑料监管链追溯要求
  7 海洋、内水塑料原材料回收来源追溯要求
  8 海洋、内水塑料生产和使用过程追溯要求
  9 海洋、内水塑料不同场地之间的监管链
  10 海洋、内水塑料的标识
注:文章内容转自互联网,仅供参考!